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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职称

江苏省高级畜牧(兽医)师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高级畜牧(兽医)师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高级畜牧(兽医)师资格职称评审联系电话13182189808 

盐城地区高级畜牧(兽医)师资格职称评审联系电话 0515-83271735 

评审材料递交邮箱398089779@qq.com 

网站地址http://zj.jsychrss.gov.cn/zyjszgtj/201112/t20111224_178895.htm

第一章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需求,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难度较大的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有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益;发表、出版或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或学术、技术报告;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畜牧(兽医)师工作的能力;能较熟练地运用外语、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畜牧(动物饲养、繁殖育种、饲料生产加工利用与质量检测、畜产品加工与贮藏、环境卫生、牧业服务等)、兽医(动物医疗保健、防疫检疫、兽医卫生监督与检验、兽药生产与管理及质量检验、畜产品质量监督与检测、兽医服务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20年以上,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五)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理论知识以及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等;熟悉《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需求。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项目的参加者;或省(部)级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市(厅)级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二)参加起草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条例或撰写本专业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标准的主持者或主要参加人。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4项以上者。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2项以上新品种、新技术、新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五)从事畜牧、兽医及其服务、科技管理、产业化经营、技术培训、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的业务技术骨干。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运用信息技术在畜牧兽医范围内进行数据信息综合处理、分析预测等。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三)参加起草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条例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1项以上或企业技术标准2项以上,并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布实施。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制定的生产、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在技术上有所创新,经上级主管部门和省内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并在生产中发挥主要作用。

(五)在负责本县或畜禽场饲养管理、品种培育、保种与利用、推广优良品种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市以上业务部门表彰者。

(六)在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的畜禽疫病防疫、检疫,实验诊断与监测,寄生虫查治,兽药、饲料或畜产品检验、监督等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其技术或效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表彰或通过同级技术监督部门认可;或经省级鉴定在保护贵重种畜禽、国家稀有、珍奇动物中效果显著。

(七)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研制新兽药或兽药新制剂,且研制产品获省级以上新兽药证书,并在生产运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八)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研制、改进饲料配方工作,且研制或改进的配合饲料、浓缩料、预混料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能显著提高畜禽生产性能。

(九)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牧草地改良,人工种草,青贮、秸秆氨化微贮等饲料生产加工,能按规定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并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十)负责兽药、饲料或畜产品检测工作,未出现过质量责任事故,且与部、省及单位内部之间进行比对试验,测定误差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一)在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的畜牧兽医服务体系建设或综合服务工作中,在完善管理制度,办好服务实体,加强科技成果或科技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等方面有突出成绩,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或表彰。

(十二)作为主要参加人运用计算机进行的信息综合分析处理或预测结果等,在指导生产、提高效率、增加效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通过省内同行专家的鉴定。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畜牧(兽医)师资格后,论文、著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及在省级以上本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第一作者)。

(四)撰写地市级以上本专业较高水平的技术培训教材、讲义5万字以上(公开发表或内部发行)。

(五)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及为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或经同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已取得预期效果的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2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按江苏省人事厅“苏人发〔200424号”和“苏人通〔200776号”文件规定,对农业技术各专业人员不作外语要求。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第十二条 申报高级畜牧(兽医)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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